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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博物馆章程 发布时间:2010-05-08 13:00 |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博物馆管理工作,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认真做好海南省文博事业的各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及《海南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之规定,结合我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单位名称:海南省博物馆(海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第三条 单位性质:海南省博物馆是全额拨款公益文化事业单位,承担着传承文明,记录历史,反映未来的责任,是展示海南特色历史、少数民族文化的重要文化窗口,是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四条 法定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68号
第五条 现任博物馆馆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单位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通过收藏、保护、研究馆藏文物和海南的历史文化,向大众传播科学考古和文物知识收藏展览文物,弘扬民族文化。
第七条 单位业务范围:收集、保藏、整理、展览文物标本和自然标本,传播社会历史、科学文化知识;承担文物调查,考古发掘及文物保护等相关研究工作。
第八条 应当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在博物馆参观或开展其他活动,应当爱护博物馆设施、展品和周边环境,遵守公共秩序。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博物馆的组织与行为、博物馆与公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十条 海南省博物馆的上级主管单位为海南是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博物馆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主管单位考核任命。
第十一条 海南省博物馆下设办公室、藏品保管部、陈列部、公共服务部、藏品征集部、考古工作队、南海水下考古研究中心、技术防范与安全保卫部等8个部门。
第十二条 海南省博物馆的日常工作由馆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馆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制定博物馆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课题设置。制定经费预算、监督经费使用。
 
第三章 藏品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本馆的性质和宗旨,在本行政区域内通过考古发掘、田野调查,接收、征集、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新增藏品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入临时库房,并登记入新征文物明细账。对于珍贵藏品和其他易损易坏的藏品,博物馆设立专库和专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严守库房机密,建立《库房日记》,非库房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库房。库房一般不接待参观。
第十四条 保证文物藏品安全,建立藏品总账、分类账及每件藏品的档案,并办理备案手续。保管工作要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检方便等要求。藏品应保持历史原状,严禁歪曲和伪造。复制品、仿制品、代用品须加标志,以免真伪混淆。
第十五条 博物馆领导和保管人员要负责确保藏品特别是一级藏品的安全,有权制止违反有关文物安全规定的行为,发生事故要追究责任。凡调拨、交换藏品,须经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一级藏品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第十六条 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办理藏品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以本馆藏品为基础,开展有关专业学科及应用技术的研究,提高业务活动的学术含量,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在确保藏品安全的前提下,博物馆应当为馆外人员研究本馆藏品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不够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博物馆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申请退出馆藏。
第十九条 退出馆藏的申请材料,内容应包括拟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并附有关藏品档案复制件。
第二十条 退出馆藏申请由上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如专家委员会审议不同意,终止退出馆藏程序。
 
第四章 陈列展览与公共服务
第二十一条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与本馆性质和宗旨相适应,突出馆藏特色、行业特性和区域特点,具备较高的学术和文化含量;
2、合理运用现代化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3、展品应以原件为主,复原陈列应当保持历史原貌,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辅助展品应予明示;
4、展厅内具有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展出设施;
5、为公众提供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6、陈列展览的对外宣传活动及时、准确,形式新颖。
第二十二条 结合本馆特点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积极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利用音像制品、出版物和互联网等途径传播藏品知识、陈列展览及研究成果。
第二十三条 博物馆对公众开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公告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变更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公告;
2、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的工作、学习及休闲时间相协调;
3、对公众实行免费开放制度,且全年开放时间300天以上。
第二十四条 鼓励博物馆研发相关文化产品,传播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开展各项专业培训、采取馆内培训和外出培训的形式,增强全馆人员素质。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博物馆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博物馆依照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六条 保证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接受上级主管单位指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全馆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博物馆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必须经过馆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日起生效。